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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撞死人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2-05-25 15:55: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伍洁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但是总是有些人不断重复这致命的错误,最终却是害人又害己。2012年5月21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1年12月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吴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两杯多白酒,后吴某又提议去KTV玩。2011年12月9日20时20分许,吴某醉酒驾驶京K22193号小轿车由县城外贸往新华书店方向行驶,途径“啄木鸟”店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李某,造成李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到县城人民路原林工商商场附近路段,因车子故障熄火停于道路中间,当晚20时35分左右,吴某被抓获,经鉴定吴某每毫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5毫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当庭认罪,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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