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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之即来挥之即去” 公司为员工买单
发布时间:2012-05-25 16:50:2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吕婕 黄伟明)
公司事先没有任何通知,便突然告知员工已在一个月以前被解雇。面对着忽如其来的“炒鱿鱼”,打工妹小秦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讨要个合理的说法,“开除我也应该有个正式通知,我在岗工作一天,就享有一天的工资……”小秦在法庭上这样向法官说。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小秦当庭领到原所属公司付给的在岗工资1100元。
小秦是崇左市某服装公司的职工。2011年8月11日小秦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9日,每月工资2500元。合同签订之后,小秦一直供职于该公司。2011年10月11日,公司突然告知小秦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只同意一次性给付小秦8月、9月二个月的在岗工资5000元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公司已在一个月前就决定解雇小秦。离岗后,小秦认为公司是在10月11日才通知其解除合同,工资应支付到10月份。为此,她多次向公司要求支付其10月份在岗期间的工资,均遭到拒绝。为此,小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2011年10月份的在岗工资1370元。 虽然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只有1370元,但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意见难解难分,互不相让。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公司给付小秦二个月的工资5000元作为解除合同工的赔偿金已大大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小秦要求的在岗工资已包含在5000元赔偿金里。而小秦则认为,公司解雇自己应提前予以告知,否则,自己在岗一天,就应按照合同享有一天的工资。 办案法官认为该案事实较为清楚,矛盾纠纷不是很大,于是积极开展工作,希望促成双方和解。法官将调解的重点放在公司方面,通过释法析理,重点强调无故解雇员工应承担的责任,并从此事对公司诚信、声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方当庭给付小秦10月份在岗工资1100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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