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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步入规范化
作者:詹菊生 黄健敏   发布时间:2012-05-25 17:03:53


    早在2010年1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突出抓好以下4个方面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引自《中国共产党新闻网·高层动态》)。

    今年5月16日,报纸刊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法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正确把握全国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成熟时机,发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法院队伍牢固树立和坚持公正司法、司法守廉而推出的又一重要务实举措。《指导意见》的公开发布,既是地方法院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取得的成果和成功经验的升华运用,也恰逢其时地权威性指导着全国法院进一步开展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同时,这也标志着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步入规范化渠道。

    这个《指导意见》,对完善、健全、丰富和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也有着积极的推动和促进的意义。《指导意见》共15条,分列“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工作步骤”、“工作要求”三个组成部分,思路清晰,逻辑性强,指导性实,运作性具体。既突出了“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的宏观立意,又体现了“符合审判规律、具有法院特色,权责明确、流程规范、措施有力、预警及时的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微观特点,是“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水平”的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规范性、务实性制度。

   《指导意见》体现了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突出特点。一是突出司法规律,与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工作紧密结合,全面覆盖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的廉政风险防控。二是突出有序运作,将不同岗位的职权底数、风险排查、风险评定、防控措施、预警处置、动态管理全部列入廉政风险防控指导。三是突出取得实效,从加强组织领导到确保全员参与、从突出防控重点到完善制度机制、从加强科技防控到务实求得实效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工作要求。《指导意见》设计的15条具体内容,旨在既要实现权力运行公开化、岗位职责明确化、工作流程标准化,又要实效廉政风险防控不留死角、点线面全部进入防控视线;既要稳控住“关节点”、“风险点”和“薄弱点”,又要营造队伍整体的日常性自我教育、自我警示和自我约束的恪守司法廉洁、力树气正风清的浓厚氛围,保持队伍的忠诚和纯洁。从一定意义上说,贯彻执行好《指导意见》,也是对法院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制定和下发执行,正是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以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一系列工作部署的实际行动。《指导意见》的正式发布,紧密切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要突出抓好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的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四点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做好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健全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实践,是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根本要求,是树立法律尊严、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形象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最基本体现。

    我们知道,最好的制度都在于执行的力度。“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构建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去的实践”,这是众之共识。最高人民法院“法(2012)122号”文件开宗明义:“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好《指导意见》,就必须按照该文件要求的“各级人民法院要力戒形式主义”,才能“确保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取得实效”。吃透文件精神、摸清本院实情,针对具体情况,细化工作流程,强化专项管理,常态日常督查,畅通内外监督,定期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成效进行检查评估,是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的务实之举,也是《指导意见》的应然之义和应显之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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