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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感情疏 弟摔死姐获赔减半
发布时间:2012-05-28 09:25:5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赖建斌 赖荣清)
姐弟平时很少联系,至出事前已五六年没有联系。60多岁的孤独弟在帮别人做工不慎摔死,姐姐以其系死者张某唯一的亲人索赔。被告以其没有户籍证明及多年没有联系为由否认死者姐姐的原告主体资格。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证人证言和死者以前的入伍登记表可以证实原告确系死者的姐姐,但鉴于姐弟感情稀疏,经法院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会昌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423.2元。
被告罗某将其房屋第二层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交由被告肖某承建,并按平方数结算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肖某雇请张某做小工,工资每天30元。2011年1月21日下午3时,被告肖某组织工人浇倒水泥楼面,张某在施工时不慎从二楼的天井跌下一楼天井致脑部受伤而死亡。另查明死者张某父母双亡,未婚没有子女,只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姐。张某平时很少与原告(张某姐姐)联系,至出事前已有五六年没有见过面。张某出事后,原告以其系张某唯一的亲人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身份,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因原告及死者张某均出生于解放前后的时间,当时户籍制度尚未完善,后因原告出嫁又分家立业,故原告无法提供其与张某系姐弟关系的直接证据。但根据张某于1972年12月所填的入伍登记表可以证实张某有一姐姐嫁与刘某为妻,该记载与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故法院确认原告与张某的姐弟关系,张某姐姐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房主将房屋承揽给肖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肖某雇佣张某做小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死亡,承揽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有一定过错应负事故部分责任。房主在现场监督施工时对现场的安全隐患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负有指示上的过错,故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与张某虽系姐弟但长期没有联系,感情稀疏故精神抚慰金应核减。 在庭审中经调解原告表示只要被告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可,其余部分自愿放弃。据此会昌法院判决承揽人肖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计45938.2元,房主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11484.8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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