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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2年前犯下罪行 在“清网行动”中落网
发布时间:2012-05-28 09:42: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为华 李正飞)   20年前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操旧业又盗窃,但判刑定性却发生了质的变化。在2011年全国开展的“清网行动”中,江西省横峰县公安局将逃亡十二年的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2012年5月23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杨某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 000元。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闵某、余某(已判刑)携带短铳、匕首、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爬围墙潜入横峰县液化气储配站行窃。正在液化气站院内竹折椅上睡觉的被害人应某与应某某叔侄俩被惊醒后,三人持短铳对该二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并抢走办公室铁皮柜内人民币28 000元、活期存折一本(内有存款29 000元)以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等物。事后,三人在被告人杨某家进行分赃。被害人应某、应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乙级。

    2001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谢某(已判刑)、福某采用长筒袜蒙脸并携带撬棍,乘夜深无人之机,窜至铅山县方某家行窃,被告方某及其家人发现后,被告人杨某等三人与方某及其家人扭打起来,并趁机逃跑。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销赃罪于1992年10月29日被横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次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钱财28 000元,数额巨大;另一次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因遭到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其中第二次抢劫时因被害人积极反抗未抢得财物,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退缴所得赃款,且归案后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次未遂情节,且其家属代为退缴所得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横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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