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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窃贼作案11起还向毒友炫耀
发布时间:2012-05-28 09:52: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凌潇)   小偷疯狂作案,得手后四处销赃。为证明自己发了财,竟向曾经一起盗窃、吸毒的朋友炫耀自己“做了大业务,搞了几千块”。五月十八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朱于文因犯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并退赔违法所得。因不服判决,目前该案已经上诉。

  2011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朱于文趁无人之际或被害人不注意之时,先后在该县农贸市场、超市、蛋糕店等营业场所秘密窃取他人挎包、香烟、现金、笔记本、移动硬盘等大量财物,4个月共作案11起,涉及金额近万元。2012年4月,公诉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朱于文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2011年10月30日晚8点在农贸市场盗窃一被害人1400余元现金不属实,并对另一案中盗窃笔记本的价格鉴定表示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该案承办法官刘栋介绍,被告人朱于文在庭审中提出于农贸市场盗窃1400余元现金不属实。经查该事实仅有被害人自己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提出的该项辩解意见予以采纳。而公诉机关起诉被告人盗走一棕色提包的犯罪事实,因只有被告人供述,并无相应证据佐证,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予认定。对笔记本鉴定价格表示异议的部分,经查,该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笔记本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依据充分,鉴定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合法,无重新鉴定必要。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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