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欣 余丽妙)
金某凭借协议复印件要求债务人周某前夫吴某偿还借款6万余元,吴某称周某事后增加了协议内容,怎奈协议原件丢失,债务人周某不知所踪,无从查证。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由吴某一次性给付金某3万元,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吴某与周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7年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住房归吴某所有,由吴某支付周某房屋补偿款7.5万元。之后双方继续生活在一起,2009年下半年周某搬离住处,旁人才知晓双方已离婚。2009年2月15日至4月23日周某共向金某借款123,500元。庭前金某出具了2009年8月2日吴某与周某签订的协议的复印件,协议内容如下:吴某承担周某婚前债务15万元,周某承担自己与别人所欠的且债务与吴某无关,《注意其中11万元返还给金平》。金某称该协议是周某复印给他的,原件在周某处,周某如今不知去向。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吴某分9次向周某支付了10.86万元。2009年10月11日周某出具声明一份,内容如下:周某所有的债务与吴某无关。2009年底金某凭借2009年吴某与周某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要求吴某依照协议内容偿还周某的借款。吴某承认与周某签订过该协议,协议原件丢失了,但当时签协议的时候并没有书名号内的内容,是周某事后添加的。之后金某多次到吴某单位要求吴某还款,吴某为了免遭打扰给过金某几万元,之后拒绝给付余款。双方对此事争执不断,金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向金某借款是事实,协议原件由周某与吴某保管,现吴某承认存在该协议,只是对协议的内容有异议,现吴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内容存在改动嫌疑,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法官向吴某说明他存在诉讼风险后,吴某同意给付2.9万元。金某是吴某所在单位的门卫,经常会碰面,法官告知金某关系恶化对他的工作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单凭协议复印件就要求对方还款,这在证据效力上存在瑕疵。最终,金某作出让步,只要求吴某偿还3万元。在法官的一再调解下,吴某当即给付金某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