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刘丽)
道路行驶需谨慎,莫待出事空悔恨。2012年5月2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北京城建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9590.2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9日10时许,原告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变更车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时,在非机动车道转弯连接处撞上非机动车道内一条南北走向,与非机动车道同宽、沥青路面、长宽深为900*63*20CM的路坑,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路坑在被告北京城建公司改造一路段的工程施工范围之内。原告受伤后即入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末次出院后休息2个月。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核算为131967.62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违反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并驶入非机动车道,且未注意谨慎驾驶义务,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70%,由被告北京城建公司承担30%,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