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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拿“本本” 仍可判离婚
发布时间:2012-05-29 10:37: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鹏)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事实婚姻的原、被告双方离婚。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相处,1989年10月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双方生育一子,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又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9年初,被告喝醉后,与妻子发生了争吵,并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此举使得原告彻底丧失了继续维持这段感情的信心,之后原告不告而别,只身到浙江务工,并主动断绝了与被告的联系。分居三年之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虽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经审查,原、被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属事实婚姻。又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现双方分居已满三年,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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