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一男子12年前伙同另两名男子劫杀的哥,潜逃多年后终落入法网。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某抢劫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1999年3月1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潘某(1983年出生)伙同同案犯肖某(已判处死刑)、赖某(在逃)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胶带纸,在赣州市章贡区人民影城附近租乘被害人何某驾驶的红色“富康”出租车至赣州市烟花爆竹管理所门口停下,肖某拿出一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付钱,潘某、赖某趁机用刀逼何某到出租车的后排坐,由肖某开车。潘某、赖某用胶带纸捆绑何某的双手和双脚,封住何某的嘴巴。当肖某将车开至商业技校附近停下后,赖某用手电筒砸何某的头部,潘某用拳击打何某的胸部,并用手掐何某的颈部,肖某、赖某用胶带纸封住何某的口鼻,最终致何某窒息死亡。肖某将车开往广东,途经广东省连平县官灯公路至河头一级电站路段时,潘某、赖某将何某的尸体抛弃至一涵洞内。肖某将“富康”车在广东省潮州市销赃,得款1.1万元,三人将赃款平分。经价格鉴定,被抢“富康”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8.05万元。2011年8月5日,被告人潘某在安徽省休宁县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夺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潘某用胶带纸捆绑被害人的双手和双脚,并封住被害人的嘴巴,用拳击打被害人的胸部,用手扼被害人的颈部,与同案犯的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犯作用相当,系主犯。潘某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潘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