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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法院集中巡回审判一批多发性侵财犯罪
发布时间:2012-05-30 11:01: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向前)
为开展好“一打击两整治”专项活动,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活动的社会效果,5月2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洛阳石化老年活动中心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对被告人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张某盗窃案、孙某某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了判决。
被告人郑某某是吉利区里村市场某首饰维修店的业主,2011年11月,李某某(已判刑)将其盗窃郭某某的两条项链以33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郑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并以4000元的价格转卖他人。经鉴定,所盗项链总价值7388元。鉴于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李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受害人郭某某的损失,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 5000元。 2011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驾驶货车进入洛阳石化热电站,伙同朱涛锋(在逃)两次分别将500斤、700斤钢球倒球,卖给吉利区清庄村某废品收购部,获赃款1200元左右。三四天后又伙同朱涛锋驾车将垫铁900余斤盗走,卖给吉利区清庄村某废品收购部,获赃款900元左右。经鉴定,三次所盗物品价值2580元。张某亲属在侦查期间主动退还张某非法所得1600元。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当庭酌情从轻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孙某某,2012年3月24日从济源市乘车途经吉利区下车时歹心顿起,准备盗窃一辆电动车骑回洛阳。遂在吉利区河阳新村社区将王某某的红色雅迪牌TDR397Z型电动车盗走,骑行至孟津县平乐镇跃店村村口时,被吉利大庆路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于是当庭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通过巡回审判,进一步展示了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不手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促和谐”的决心和能力,同时,有效地发挥了巡回审判的宣传教育作用,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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