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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煤矿料场盗窃器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30 15:06: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鸿林)   2012年5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月6日下午5时许,刘海峰窜至丰庄煤矿料场,趁管理人员不在之机,叫在现场施工的挖掘机司机、农用车司机帮其吊运放置于料场角落的槽板和水管,并付给两司机各200元的好处费。两司机人误以为刘海峰是该物品的所有人,便将4块槽板和一根水管吊上农用车,并帮其运至本市尚庄镇老十字路口一废品收购店,刘海峰将盗来的槽板和水管以1.2元/斤的价格销赃给废品收购店,得赃款10000余元。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0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管理人员不在岗之机窃取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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