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章镇荣 裴玲)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投保交强险的,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超出部分按事故划分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姚某赔偿原告卫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2010年6月5日,被告姚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汽车从横峰县莲荷乡家中开往横峰县城修车,车辆行驶至莲荷路口左拐弯时占道行驶,与原告卫某驾驶的无证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卫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横峰县交警大队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卫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卫某先后在横峰、上饶、上海多家医院治疗。卫某伤情经江西某司法中心评定为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卫某住院治疗期间,姚某垫付了3万元医疗费。卫某出院后,多次与姚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姚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占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因姚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对卫某的损失须自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限额的,姚某按70%的比例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