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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压死一岁女婴 赔偿33万元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6-01 10:55: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永南 黄安)   5月31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3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柯某驾驶一辆货车(车身两侧未装防护栏)经过上饶县皂头镇仓墩村一商店门口时,潘某停放在路边自行车突然倒塌,导致柯某的货车左后轮碾压到潘某女儿(坐在自行车后座上,2011年4月生)的头部,致使潘某女儿当场死亡。柯某马上报警。经认定,柯某负主要责任,潘某作为监护人负次要责任,潘某之女不负责任。4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柯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被害人家属要求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柯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柯某肇事立即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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