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个体户为建爆竹加工厂推平36亩林地
发布时间:2012-06-01 14:38: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近日,江西东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毁坏林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查,年近40的刘某系个体户,平常经营爆竹生意,收入可观。随着生意做大,刘某萌生自建爆竹加工厂的想法,并找到好友邓某商量合伙办厂事宜。2009年5至6月间,两人分别以每亩26元、20元的价格租得东乡县岗上积镇清湖村清湖组“王秋坑”和水南村周侯组“海螺岭山”山场,并向他们支付租金人民币21000元、19220元。租得山场后,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中旬雇人用装载机、挖掘机将所租赁的山场推平欲建爆竹加工厂。经鉴定,被告人刘志平和邓红平非法占用清湖组25.8亩、周侯组10.2亩,共36亩林地。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向东乡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36亩林地被毁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能够积极补种树苗,减少被毁林地损失,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