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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修车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死亡车主赔偿
发布时间:2012-06-01 15:01:0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陈红珍)   衡某驾驶的小四轮拖拉机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停靠在路边修理,但未设置警示标志,杜某骑摩托三轮车撞上了该车,致使骑车人杜某死亡。5月30日,双方在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鲁岗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衡某分两次给付杜某之子杜甲各项损失2.5万元,并当庭支付5000元,双方对该结果均表示满意。

    2011年12月31日17时30分,杜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摩托车,沿封丘县鲁岗至陈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占村路口时,与同方向停放在前的被告衡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小四轮拖拉机追尾相撞(该小四轮拖拉机为衡某所有,未投保交强险,事故时该小四轮拖拉机因出现故障正在维修),造成杜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8日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杜某之子杜甲支付了抬尸、验尸、停尸费用共计4900元。杜某所驾驶摩托车损失经评估鉴定为1910元。经交警队调解被告付给了原告13000元。

    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杜甲遂将衡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法院在公开开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详实的辩法析理工作,特别向被告指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亲属死亡、财产损坏,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的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因杜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在查明事实和释明法律的基础上,承办法官提出了合法合理的调解意见,双方均无异议。

    衡某对法官说:“我原来就同意赔给他们钱,但又怕他们多要了,法庭这么一解释,我啥都明白了。”拿到钱的杜甲感激地握住法官的手说:“谢谢你们,这下我能放心地准备麦收了!”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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