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辉明)
丰城两男子伙同他人上公路拦货车实施抢劫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1992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某、邓某与杨某、陈某商议到本市铁路乡向阳村委会公路进行抢劫。当晚,被告等4人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来到铁路乡向阳村委会附近公路守候,6日凌晨1时许,当金某驾驶货车同车主范某、货主邹某行至铁路乡向阳村委会公路上坡处时,被告人徐某、邓某及杨某、陈某将车拦停,被告人徐某持刀跳到汽车引擎盖上用脚踢烂驾驶室挡风玻璃,被告人邓某同杨某爬上驾驶员踏板,叫驾驶室人员拿钱,之后殴打驾驶室人员,被告人徐某用刀刺驾驶室人员,并强行从范某身上搜出83.7元,从金小荣身上搜出100余元,邹某见状下车逃走,被告人徐某、邓某及杨某、陈某追到邹某后,对邹进行殴打,从邹身上搜走人民币4900余元,之后逃离现场,进行分赃。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邓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邓某目无国家法律,结伙持刀使用暴力,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邓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