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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野浴溺死 家属起诉同伴获赔
发布时间:2012-06-04 11:50:3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相颖 康东菊)   14岁的小东、小杨约不会游泳的小雨去水库野浴,不料小雨却溺水身亡,悲愤之下的小雨父母将同去的小东、小杨以及水库的所有者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近40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小东和小杨的父母分别向小雨父母赔偿各项损失34095元,水库的两所有权人分别赔偿13649元与56825元。案件审结后,四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14岁的小雨是杜某夫妇的独子,杜某夫妇诉称,小雨与小东和小杨是同学。2011年8月1日,因此前小东与小雨发生矛盾,所以小东与好朋友小杨一同去找小雨说和。和好后,小东、小杨提议到小水峪水库游泳,小雨说自己不会游泳,但小杨称不会游泳只要不下水就没事,然后小杨骑自行车,小东坐小雨的电动车三人来到小水峪水库。

    小水峪水库位于密云县某两个村之间,两村的村委会分别享有由该水库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的所有权。浅水区水域水深达40-50公分,深水区与浅水区交界处之间有一道坝,水库大坝上有“禁止游泳”警示语,但没有管护人员看护。三人起初都到浅水区游玩,小杨、小东由于会游泳就到深水区游玩,当小东坐在石头上休息时,小雨与小杨打闹二人掉到深水区。小杨、小东将小雨从水中救出时小雨已经昏迷,两人对小雨进行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并拨打120、通知家长,最终小雨溺水死亡。

    小雨的父母将小杨、小东以及水库的两个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90 947.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东、小杨明知小雨不会游泳还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雨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小东、小杨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东、小杨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按份责任。该水库位于村北一公里处,距村庄较近,没有人看守,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存在一定的隐患,两村委会作为该水库的所有人,对该水库负有管理责任,两村委会应按享有产权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小雨虽未成年,但根据其年龄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在水中与小杨打闹导致其掉入深水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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