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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瓷砖砸坏车辆 大学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2-06-04 14:30:5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朱再云 秦泽湘)   因把车辆停在图书馆的前坪里,竟然没想到图书馆外墙瓷砖会意外砸下来,保险公司在向车辆赔偿损失后,以大学为被告提起保险代位权诉讼。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湖南科技大学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47 179.2元。

    事情发生在2 011年4月14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投保客户李伟伟(化名)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被告湖南科技大学图书馆前坪,因图书馆外墙瓷砖等硬物坠落砸在车上,造成了李伟伟车辆损坏维修费用60 206.07元的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李伟伟向原告中国人保湘潭分公司报案,原告查勘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李伟伟保险金58 974元。原告赔偿保险金后,李伟伟向原告提供了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包括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汽车损害赔偿追偿协议及谈话笔录一份。事后,原告中国人保湘潭分公司向被告湖南科技大学行使代位求偿权未果后,遂诉至法院。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与本案车辆损失无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本案应依法追加被保险人为当事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中,被保险人李伟伟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于被告图书馆前坪,该前坪虽非被告允许停车的地方,但被告并未设置足够醒目的禁止停车标识,也未明示该处可能发生外墙硬物脱落的情形,更没有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对来往车辆进行通行管理。被保险人非本校车辆驾驶人员,难以预见图书馆外墙可能发生硬物脱落,被保险人已经尽到了基本注意义务。车辆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被告图书馆外墙瓷砖等硬物坠落所致,被告作为图书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其所有的建筑物负有法定管理职责,有义务保障该建筑物时刻处于安全状态而不会对来往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造成威胁。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其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已在校园内设置停车位,被保险人李伟伟将车辆停放在非允许停车处,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

   (二)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便在赔偿金范围内自动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1、该保险事故的发生系被告所有的图书馆外墙发生瓷砖等硬物坠落引起,且该保险事故属于原告承保范围内的事故;2、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进行了查勘理赔,并因此向被保险人李伟伟赔偿保险金58 974元;3、被保险人在取得原告的赔偿后,出具了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及汽车损害赔偿追偿协议,作为赔偿请求权转移的证明。原告依法得以在已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58 974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被告的代位求偿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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