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玉龙)
内蒙古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白明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 000元;被告人胡乃范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 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下旬,被告人白明才提议,与其妻被告人胡乃范携带铁夹子、细钢丝等作案工具,进入北部原始林区狩猎以谋取非法利益。作案期间,由白明才负责制作并放置猎夹、猎套,起获猎物,胡乃范负责二人的饮食及取暖。至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白明才、胡乃范在北部原始林区乌玛林业局阿尼亚林场67、30林班等地用猎夹、猎套等作案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紫貂三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雪兔一只。案发后,猎物及皮张被内蒙古大兴安岭北部原始林区森林公安局收缴。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明才、胡乃范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白明才提议,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乃范协助白明才实施犯罪,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二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