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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两男子非法捕猎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8 14:23: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沈林)   日前,江西省修水县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康某某、储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康某某、储某某伙同康某、查某某等人,在该县太阳升镇、四都镇等地的山林中,采用架网的方式诱捕画眉鸟,将捕获的画眉鸟卖给康某。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康某某、储某某在捕鸟回来的途中被当地群众扭送到三都森林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二被告人的住处查获画眉鸟127只。经江西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系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

    庭审中,二被告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诉予以承认。

    该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非法捕获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为保护环境资源,打击犯罪行为,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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