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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结伙用假币作案七起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5 09:57: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燕) 近日,安徽宣城中院对范某、黄某犯使用假币罪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范某的上诉请求,维持绩溪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某判处有期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一审判决。 2011年3月11日,范某伙同黄某骑摩托车至广德县邱村镇街道一超市,黄某骑摩托车在门口接应,范某则进入店内购物,在与营业员商定以2200元价格购买苏烟四条、利群香烟一条后,被告人范某先以真钱付款,后伺机用2000元假币将真钱掉包后交于店员,再携带香烟随黄某逃离现场。此后,范某、黄某在短短20天的时间里,采用同样方法又在郎溪、宁国、绩溪等地作案六起,用假币购得电脑三台、茅台酒四瓶、软玉溪香烟二条、软苏烟金砂二条。上述物品大多被范某、黄某低价出售,所得赃款两人均分。案发后,范某主动退出赃款15601元,黄某退出赃款11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黄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2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范某、黄某各自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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