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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采伐倒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5 14:30: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马俊峰)  未经批准,采伐以低价购买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出售获利,5月28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求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随着国家对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视,被告人陈某某了解到樟树经济价值高,特别是沿海与经济发达地区大量需求,于是萌生了倒卖的想法,经过打听和联系,他了解到樟树在本地农村容易找到。2011年5月某日,他花费6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联系购买了本地某镇百子村、某乡沙湾村村民所拥有的三株樟树,在未获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次日和第三日擅自组织人员对上述三株樟树进行采伐(挖走)。2011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在企图将采伐的樟树运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采伐的三株樟树,均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缴获的三株樟树,现移栽至某由政府管理的森林苗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有关森林法法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株,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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