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华英) 丰城两男子商量去偷汽车轮胎卖钱,销赃过程中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被抓获刑。2012年6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周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3年10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2年1月4日,被告人唐某、周某共同商量去偷汽车轮胎卖钱。1月5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周某到丰城市工业园踩点后,被告人唐某准备作案工具,并电话联系南昌两面包车司机陈某、邹某(均另案处理),要其二人晚上开车到剑邑大桥与105国道交叉路口的红绿灯处等候。当晚8时许,被告人唐某、周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丰城市工业园某器材有限公司院内,将丰城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停放于此的平板车上的8个新车轮卸下,翻运至围墙外。当晚12时许,被告人唐某将陈某、邹某带至车轮边,将盗来的8个汽车轮胎分别装上陈某、邹某开来的面包车上。尔后,被告人唐某等人开车来到南昌广福附近的汽车修理店准备销赃,因没找到买主,于是又将轮胎运回丰城销赃。1月6日凌晨2时许,在丰城剑邑大桥附近被丰城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价格鉴定,涉案赃物价值18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周某秘密窃取丰城市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8个新车轮,价值共计人民币1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坦白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