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金溪 易炎峰)
清明时节上山扫墓,烧纸引发山火获刑。2012年6月4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带着香、纸、鞭炮等祭品到德安县吴山乡杨柳村冯家坟山为其外祖母扫墓,在点燃草纸焚烧时,因刮风而将烧着的纸吹至坟边的茅草丛,引起山火。被告人梁某奋力扑救,但无法控制蔓延的火势,下山想寻求亲戚帮忙。请人拨打了亲戚的电话,亲戚叫她回家等候,其搭车回县城在妹妹家等候,并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天下午17时许,森林公安民警到梁某妹妹家找到她时,被告人梁某向民警表示,自己正准备去找公安机关。被带到森林公安局讯问时,其如实供认了自己引发山火的事实。山火被当地群众扑灭后,经德安县森林资源监测办公室鉴定,火灾总过火面积为6.2公顷,全部为有林地杉木幼林,均为重度烧伤,直接损失为139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于天晴干燥的情况下在山场用火,应能意识到引发山火的可能性,但其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烧毁6.2公顷有林地的火灾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梁某在准备投案时由公安机关传讯,如实交待罪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当地村民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鉴于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予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类生态环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