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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私自砍伐本村组樟树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6 15:25: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众所周知集体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同样不容侵犯。但是却有一男子在未经本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雇请他人采挖属于本村组所有的一株樟树。近日,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型刚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赵型刚未经本组村民同意,雇请他人将属于组里所有的位于进村路口边的一株樟树采挖,当晚12时左右运至永修县艾城高速公路口,出售给事先联系好并在此等候的浙江金华人,得款28000元。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樟树价值人民币13000元。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赵型刚向永修县公安局自首并已退清赃款28000元。

    法院院认为,被告人赵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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