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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带“小弟”专抢女子项链落网遭判
发布时间:2012-06-08 10:20: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范超 汪建)   四男子以大哥带小弟,小弟抢到的东西交给大哥的作案方式,带着三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贵阳来到鹰潭,专门抢夺女性佩戴的项链,连续作案六起,抢得的项链价值总共近三万余元。6月1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龙安君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卢义国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赵家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邓小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龙安君、卢义国、赵家平、邓小勇伙同雷某、陈某、蒙某(三人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在贵阳商量结伴到鹰潭实施抢夺,并商定好了由大哥带着小弟抢项链,小弟抢到的项链交给大哥的作案方式。8月28日上午9时许,上述七人乘坐火车到达鹰潭,并在本市火车站附近的“帝豪”宾馆开了两个房间,办了入住手续。当晚19时许,七人分成三组,由被告人龙安君带着小弟陈某、被告人卢义国带着小弟蒙某、被告人赵家平、邓小勇带着小弟雷某到市区实施抢夺,先后抢劫6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安君、卢义国、赵家平、邓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伙同他人公然抢夺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其中被告人龙安君参与抢夺三起,犯罪数额达17513.52元人民币;被告人卢义国参与抢夺二起,犯罪数额达6152.4元人民币;被告人赵家平、邓小勇参与抢夺二起,犯罪数额达5867.04元人民币。四被告人案发后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小勇作案时属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安君、卢义国、邓小勇都曾因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从贵州坐火车到江西鹰潭进行抢夺,属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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