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银环)
6月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熊银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3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熊银红与男友夏华林(已判刑)乘本市1路公交车至子龙花园地段,被告人熊银红在下车时与车上乘客聂兵相撞,双方发生争执。夏华林拦住公交车,迫使聂兵及其朋友林乐军、周程辉、李瑶下了车。尔后,夏华林边打电话叫人来帮忙,边跑入子龙宾馆厨房内拿起1把菜刀返回。此时,被告人熊银红与聂兵等人还在争吵、拉扯。夏华林即伙同其叫来的人一起追杀聂兵4人。林乐军在跑开时被熊银红拖住,夏华林即持刀朝林乐军头部、手臂乱砍,并误伤了熊银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乐军的伤情为重伤甲级。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银红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