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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扶手脱钩摔伤老太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28 10:11:37
本网讯(通讯员 李晓理)
市民在公交车上因突然制动、刹车等原因站立不稳,又因设施质量瑕疵发生人身意外致伤怎么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判决承担安全运输的义务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8日下午15时许,62岁的郑州市居民林老太林老太乘坐郑州公交49路车去建设路碧沙岗公园,行至公园西门站准备下车时,司机突然制动,她潜意识去拉身边扶手,但脆弱的扶手却因质量问题脱钩,致使老太太踉踉跄跄后退五、六步后仰面朝天摔倒,头部重重的摔在司机后部座位的脚踏铁楞上。事故发生后,林老太头部右侧鼓起了一个拳头大的血包,原本健康、头脑清醒的她出现阵发性眩晕、思维迟钝等情况。家人陪老太太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检查发现头部耳石严重错位、颅内有出血并形成淤血和血管梗塞,须立即住院治疗。 自事故发生到林老太住院治疗期间,公交车方面从未有探望,对其在该事故中的责任也不正面解决。老太一怒走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3000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老太乘坐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城市公交车,按照城市公交客运交易习惯,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乘坐被告的公交车时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准。根据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费用票据,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5495.08元;护理费护理费为36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元;营养费为6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6103.90元。 根据事实和证据,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最终认定承担安全运输的义务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林老太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103.9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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