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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游戏厅输钱难消气竟返回去抢劫
发布时间:2012-06-08 15:14: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芳)
游戏室输钱后心里不平衡,只想让游戏室吃了的钱吐出来,却不曾想钱没回来人还搭一个。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分别对二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因曾在彭泽县城游戏室输钱后心里不平衡,加上无钱消费,便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先后3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汪某在彭泽县城2家游戏室实施抢劫,其中被告人沈某某单独实施抢劫2次、伙同被告人汪某共同实施抢劫1次。每次作案均是在游戏室内只有一名女收银员时沈某某进入游戏室,并用从家中带来的一把斧头或者随身携带的剪刀对着收银员相威胁,3次分别抢得现金人民币200元、1300余元左右和1900余元,其中与汪某共同作案的一次,是沈某某先告诉汪某之前自己曾在一家游戏室抢得人民币200元,并提议二人进去实施抢劫,汪某同意后,沈某某先进入该游戏室并用剪刀抵住收银员的身体以威胁交出收银台的钥匙,汪某随后进来用该钥匙打开抽屉后拿出现金约人民币1300余元。沈某某、汪某抢得此钱后逃离现场,二人平分赃款后予以消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先后3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械相威胁的方法,在彭泽县城境内游戏室抢劫现金共计人民币约3400余元,属多次抢劫;被告人汪某伙同被告人沈某某实施抢劫1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其二人共同实施抢劫属共同犯罪。因在共同犯罪中系由被告人沈某某提出抢劫犯意并由其先行进入游戏室持剪刀威胁被害人,故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进入游戏室后用收银员交出的钥匙打开抽屉拿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鉴于沈某某的父亲配合公安机关前去传唤嫌疑人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被告人沈某某和汪某归案后坦白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属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除公安机关从沈某某处扣押的赃款后已归还被害人之外,被告人沈某某和汪某的亲属已积极向被害人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汪某表示服判,被告人沈某某称其玩游戏输了钱不少,只想着不择手段捞点回来,哪知把人身自由也给牺牲了。其表示愿意接受法官的告诫和法律的惩处,今后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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