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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吨重巨石致人伤 违规操作四机主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11 13:03:2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曾阳春 陈福文)   2012年6月1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挖掘机的四位主人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70%的责任,共计人民币50500余元。

    2011年5月6日,原告罗森桂驾驶自己的轻型自卸货车替买方到安福县章庄乡章庄村长岭组小河中装运石头,被告尹长松操作挖掘机为卖方装车。被告尹长松在为原告罗森桂装车时原告站在自己货车的驾驶室顶上观察。当挖掘机铲斗举起重达一吨的大石头放在原告货车后部时,车厢的前部突然翘起致使原告从驾驶室顶上摔倒,紧接着大石滑落地下,因车箱迅速回位将原告砸伤。当即原告被送往安福县章庄乡卫生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61元,当天又被转入安福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

    5月11日在联合麻醉下行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花费医疗费18543.67元。2011年11月17日,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日后拆除内固定费用为4500元。另查明,2006年3月22日,被告尹长松取得了挖掘机操作证,但其两次均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复审。此后,被告尹长松、曾忠、陈君、刘邦成共同出资购买本案中的挖掘机,四人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原告治愈后,与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2145元。

    庭审中,被告尹长松辩称,在安福县范围之内,挖掘机的操作证没有严格的要求和相应的得到普及。在安全注意方面,其已经鸣笛示警,但是原告不听,仍站在自己的驾驶室上面,因此原告自己也有过错。在客观事实上,那个一吨大的石头是不规则的,不可能可以平整的放在货车上。因此自己没有过错,但按人道主义愿出点钱。其他被告辩称,原告受伤时其不在场,因此原告的受伤与他们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尹长松取虽得了挖掘机操作证,但其两次均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操作证复审,且原告站在自己货车驾驶室的顶上时仍违规操作挖掘机作业,从而造成了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原告应预见到站在自己货车的驾驶室顶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原告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尹长松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尹长松在从事合伙经营活动中致原告人身损害,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四被告作为合伙人对该合伙时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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