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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翻人伤 试用人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2-06-11 13:49:2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史少兵 郝宏伟)
未满18周岁且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书,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事故构成九级伤残。那么谁该为该起事故埋单?日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试驾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试用人一次性赔偿试驾人5.5万元结案。
2011年5月2日,柴某某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来,为张某某所承揽的建筑工程进行挖掘机试驾。但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侧翻事故,柴某某当即昏迷,住院花出医疗费3957.62元。柴某某的伤情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柴某某出院后与张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经查实,在事故发生时,柴某某未满18周岁,也未取得挖掘机驾驶资格证书。 张某某辩称:原告隐瞒真实年龄和不具有驾驶挖掘机资格的事实,且在试驾时违章操作,本身存有重大过错,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试驾时已征得被告同意,被告在试用原告时,应当对原告的年龄、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因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发生事故时虽然不满18周岁,但其已经年满16周岁,准备要依靠自己的能力参加社会劳动,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明知自己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应当对自己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在释明相关法理后,经调解以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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