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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解救人质时误伤人质是否因果关系中断?
作者:包佳俊 发布时间:2012-06-11 14:43:29
【案情】
甲绑架乙的儿子丙向乙索要赎金,乙报警,警察解救人质过程中开枪射击绑匪,但误伤人质丙致其死亡。 【分歧】 对于本案中,甲的绑架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绑架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警察有过失按过失处理,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绑架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警察的解救行为应该归责在行为人。因为警方的介入因素是正常的,在这种紧张的情况下失误率是极高的,行为人致害的因果关系并未断绝。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认定因果关系常常较为困难。比如当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向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行为,最终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则介入行为能否切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断的因果关系,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一般认为,介入事实需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才能中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关系: 1、介入事实的发生是前行为人不可预见的。判断前行为人是否可以预见到介入事实发生的标准要根据一般人的通常认知水平,结合具体的时间、空间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介入事实独立于前行为。指介入事实不是前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如自然力。此外,当介入事实是新的行为时,则要求该行为是行为人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作出的,即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情形下,仍然自主选择实施行为。因此,介入事实往往与最终结果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新的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故意行为是其自由意志的反映,因而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原因。 3、最终结果的产生不依赖于前行为,由介入行为独立引起危害结果的产生。这一条件强调介入行为在引起结果发生上的“独立性”,即介入事实独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例中,显然警察开枪射击的行为时在履行公职,其介入行为并不独立于甲的绑架行为,而最终丙被误杀与甲的绑架行为也是有依赖性的,因此警察的介入因素不能割断犯罪人与人质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甲的绑架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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