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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法院调撤首例未出生胎儿抚养权案
发布时间:2012-06-11 15:06: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仁强 曾雨婷)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成功调撤了一起离婚案件,因腹中胎儿不享有公民民事权利,法院无法裁决。经法官释明后,孕妇陈某撤回对其丈夫李某的起诉。这是该县首例涉及到未出生胎儿的抚养权案。
陈某与丈夫是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由于恋爱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摩擦较多,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后来,陈某怀上了孩子,两人还经常吵闹,她感到很痛苦,也不打算生下小孩。在得知陈某的想法后,双方家长极力反对,最终陈某决定留下孩子,但对与丈夫继续生活已失去信心,坚持要离婚,并要求法院明确腹中胎儿的抚养权。 在与陈某进行沟通时,法院徐法官耐心地劝导陈某,离婚不利于母亲及小孩的健康。同时,因胎儿未出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享有公民的民事权利,有关未出生胎儿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法院依法不能随便下结论,故不能进行裁决。如确实要离婚,可以等今后子女情况确定后再考虑。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陈某也自觉太过冲动,于是撤回了起诉。 法院徐法官介绍,《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她称,该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时期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如果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儿、婴儿的健康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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