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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游戏厅赢钱店主不兑现反敲诈
发布时间:2012-06-11 15:35: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春晓)   开游戏机的店主不肯兑换玩两小时就赚了一万余元的外地生客,邀人逼迫生客承认作假并以此为由强行索取“赔偿款”4000元。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开游戏机的店主夏某剑及其同伙段某做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夏某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1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害人杨某来到万安县凤凰广场夏某剑与人合伙经营的“电子娱乐厅”玩电子游戏,注入100元本金,两个小时后杨某赢了十万多分(可兑换人民币一万余元)。被告人夏某剑怀疑杨某做了假为此不予兑现现金,并打电话叫另一个股东前来,该股东带着朋友韩某、段某来到现场。在游戏厅门口,夏某剑要求段某对杨某凶一点,要威吓住杨某。段表示同意。后夏某剑将杨某叫到店门外,段逼问杨某是否“打假”(指玩游戏机作弊),杨某否认,段在打了杨一耳光后杨承认打了假。因现场围观人员较多,夏某剑等人带杨某坐车来到万安县某宾馆,路上段问杨某是否有同伙,杨否认,段又打了杨一个耳光,杨某即承认有同伙。夏某剑以游戏机被杨某弄坏为由要杨某赔偿6000余元修理费,否则不准杨离开。杨某遂打电话叫家人通过银行打来赔偿款,先由段持杨某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得现金2100元,后由夏某剑、段某、范某三人带杨某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得现金2000元,钱全部交给夏某剑(后夏拿回杨1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剑、段某因怀疑被害人在玩游戏时作弊,遂以被害人弄坏其游戏机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赔偿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夏某剑、段某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轻微暴力,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量刑时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万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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