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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私自储存爆炸物遭判
发布时间:2012-06-11 17:21: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银平)
粟某因私自储存爆炸物,近日被广西省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粟某是龙胜各族自治县平等乡甲河村甲河组人,1998年在甲河电站打工,负责用爆破开山炸石。工程完工后,粟某将剩余的雷管带回家中储存。2011年11月25日,粟某携带其非法储存的雷管到县城准备出售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雷管74枚。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粟某身上缴获的74枚雷管中任意抽取的10枚均能正常用导火索点燃引爆。 上述事实,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粟某指认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雷管实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粟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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