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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中心无办学资格 诉园长返还转让费
发布时间:2012-06-12 11:57:4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安娜)   签订早教中心转让合同后发现该中心无执照及办学资格,故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早教中心园长返还押金三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2年4月11日,原告东先生与某社区早教中心园长王女士(本案被告)签订了早教中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所属的早教中心内所有物品及无形资产(包括两台空调、一台电脑、一部照相机、全部办公用品、4台CD机、全部教具及教案以及园内所有设施)全部转让给原告;不包括葆苾康系列保健品;涉及职工安置6人;现早教中心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接收对象为0至3岁儿童,中心现大约有四五个老师和60个儿童。原告将承担所有在园学生的既定条件,包括保证日托学生每日学习及生活安排、学习质量,保证日托学生每日饮食标准不低于现有水平等;转让费用全部为10万元。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告实际支付了押金3万元。

    原告称之前不了解被告的经营状况,故以考察为目的做深入了解,其间原告知晓,该中心并无营业执照与社会力量办学资格证,没有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上基本三险,因此原告认为该中心为非法办学与违法用工,非合法经营。合同约定,原告交付押金后,4月15日以后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责,但被告没有让原告经营任何费用的收支,被告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3万元。

    而被告则不同意退还押金,称原告是在知道早教中心状况的情况下签订的转让合同,而且原告入驻早教中心后,转让一事已被学生家长和老师知悉,如原告不履行合同将对被告造成极大的损失。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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