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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打架致人死 法院划分过错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6-13 11:52:0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高峰)   小学生打篮球时发生纠纷经老师劝说后,一方又邀约多人对另一方进行殴打,其中一人被对方用刀杀伤致死。死者家长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过错大小划分责任,判决由家长赔偿损失。

    2011年4月11日下午放学后,宋远亮、陈孝章等人在镇雄县第四小学打篮球,与高行、龚成云等人发生纠纷,经老师做工作,纠纷已解决。当日下晚习后,陈孝章邀约他人在四小外面对龚成云进行了拳打脚踢后离开。此后,宋远亮邀约的胡永建再次上去与龚成云发生挽打,挽打中龚成云用刀将胡永建杀伤,胡永建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永建死亡后,被告龚成云的父亲龚声喜向死者家属支付了人民币20000元。因龚成云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死者胡永建的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宋远亮等人在学校打篮球与龚成云等人发生纠纷,经老师调解,纠纷已解决。但被告宋远亮在下自习后,邀约胡永建殴打龚成云,殴打中,龚成云用刀将胡永建杀伤,胡永建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龚成云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宋远亮、胡永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胡永建主动上前殴打龚成云,对纠纷的发生也有责任。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又因被告龚成云和宋远亮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方诉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未能提举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死者胡永建在该起纠纷中,主动挑起事端,殴打龚成云,对纠纷的发生有过错,原告方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2011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龚成云的法定代理人龚声喜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人民币38482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还应赔偿人民币18482元;由被告宋远亮的法定代理人宋元洪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8861.50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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