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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假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3 14:36: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利用其担任吉安县工商银行庐陵大道二所主任的职务之便,盗取单位空白定期存单数份,私填金额,后用虚假存单作抵押到吉安县繁荣城市信用社贷款,于1997年1月28日单独贷款8万元,1997年3月26日伙同黄某(另案处理)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偿还贷款,被告人曾某又采取同样方法到吉安县繁荣城市信用社贷款,于1998年1月7日单独贷款8万元,1998年2月13日伙同黄某贷款10万元,后两次贷款18万元用于归还前两次贷款18万元。1998年3月,被告人曾某以请病假为由出逃。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归还了全部贷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虚假的存款凭证作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予惩罚。被告人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伙根归还了全部贷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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