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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五年前盗窃煤矿宿舍终自首
发布时间:2012-06-13 14:43: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锐)   道轨、电机、手机……五年前伙同他人入室抢劫,如今,投案自首获得了法律的轻判。2012年6月13日,河南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33岁的马某系禹州市人。为了谋取钱财,2007年12月2日凌晨,马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预谋后,携带棍棒,驾驶三轮车,趁着夜色来到禹州市文殊镇一煤矿,持木棍将煤矿看矿员的住室门跺开,并用绳子绑住正在下棋的两名看矿员,抢走手机一部、电机一台、道轨四根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4283元。

    迫于心理压力,马某到禹州市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结伙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且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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