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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义气帮友打架被咬伤后报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4 14:16: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丽 吴雪敏)
6月13日,河南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白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黄景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丁盼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11月15日下午2:30分左右,马松在新野县沙堰镇樊集路口见到被害人马显后,因此前有纠纷,遂纠集白硕等人殴打马显,在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双方离开。当日下午3:30分左右,被告人白硕以在和马显厮打的过程中被马显咬伤手部为由,又纠集被告人丁盼、黄景浩等人,持钢管在沙堰镇焦店村敬老院附近再次殴打马显,将马显左上肢、头部打伤。经鉴定,马显左上肢的损伤为轻伤,头部及面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白硕、黄景浩、丁盼分别于2011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15日到新野县公安局沙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2年1月21日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马显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硕与被害人马显发生矛盾后,遂纠集被告人黄景浩、丁盼等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左上肢轻伤,头、面部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白硕作为本案纠集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黄景浩、丁盼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此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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