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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囊中羞涩五名未成年抢劫同龄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5 10:42: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玉珍 刘媛)
通宵上网后因“囊中羞涩”,5名未成年人便商量去抢劫,其中两人还未满十四岁。2012年5月29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1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阙某和刘某通宵上网后因无钱便决定去抢劫。而后五人到本市叠山路与象山北路交叉口拦下被害人邓某、王某、喻某(三人均未满14周岁)并强行带至旁边的小巷子里,刘某言语威胁三人说“快拿钱出来以免被打”,徐某用脚将喻某踢倒在地并用拳头打其背部,阙某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刀背拍打喻某头部、背部等处(经法医检验伤势为轻微伤丙级),然后从被害人邓某处抢走现金30元和山寨版手机(价值400元)一部。因听到附近居民喊报警,五人就逃离现场,所抢现金被五人挥霍,手机被徐某丢掉。 南昌市公安局部门民警于2011年12月28日18时许在本市西湖区珠宝街将被告人阙某、刘某抓获归案;于2012年2月7日15时许在本市孺子路一网吧二楼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同年11月15日被释放(已实际羁押5个月零6天),缓刑考验期间为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阙某、刘某家长退赔了赃款及赃物折价款430元,并赔偿了被害人喻某经济损失1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已羁押5个月零6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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