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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女醉酒驾车撞伤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5 14:16: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达)
国家三令五申严禁酒后驾车,可作为90后的少女小娟依然我行我素,居然是醉酒驾车,结果酿成大祸,害人害己。近日,湖南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2月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小娟醉酒驾驶湘C5K509号小型轿车沿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泥厂路段时,遇被害人王刚驾驶助力车沿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段,两车相撞,造成王刚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测试,被告人小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9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小娟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小娟赔偿被害人王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小娟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娟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娟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小娟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小娟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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