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玲)
14年前,汪国和向张建文借铳摆场子打架,却被张建文(已判处无期徒刑)带到别处寻事闹出命案。近日,江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汪国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下畈朱家村的村民朱年坤(另案处理)因宅基地一事与同村的朱月昌、朱水昌兄弟发生矛盾。朱年坤的外甥张建文(已判刑)得知此事后,于1998年7月4日晚,伙同被告人汪国和及“猪崽哩”、聂员胜(均另案处理)租“的士”来到朱年坤家中,从朱年坤家中拿了一把长铳后,由朱年坤带路,来到朱月昌家,先将铳搁在朱月昌家窗户上,铳口对准屋内,叫朱月昌出来,又将朱月昌家门窗砸坏并冲进去。朱月昌持钢筋将朱年坤、“猪崽哩”打伤。住在隔壁的被害人朱水昌听到打斗声,从自家后门绕到前门院子时,张建文举起手中的长铳朝朱水昌开了一铳,将朱水昌打倒在地。张建文、汪国和等人见此,遂分头逃离现场。被害人朱水昌在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国和被张建文带到朱月昌家时,已知道是去打架,主观上具有伙同张建文等人故意伤害他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汪国和伙同张建文等人带着铳来到朱月昌家,直至张建文伤害行为结束,对被害人起到了威胁作用,从而对张建文的伤害行为起到帮助作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但被告人汪国和在共同犯罪中未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属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汪国和认罪、悔罪态度及对被害人赔偿、谅解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