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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交通肇事被捕后竟牵出多案
发布时间:2012-06-18 11:34: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章鸿雁 颜波)
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捕之后,又查出多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犯罪事实,等待被告人孙乃虎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乃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孙乃虎伙同陈玉明(已判刑)等人窜至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苏集村排灌站,将该村价值1600元的两台电动机盗走。 此后被告人孙乃虎在2005年至2006年间又先后参与六起盗窃案件,盗窃物品共计价值24400元。 2005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乃虎伙同陈玉明等人窜至怀远县古城乡刘桥闸,将正在使用的价值5000元的一台50千瓦的变压器铜芯盗走。 之后在2005年至2006年的两年里被告人孙乃虎又伙同他人先后作案五起,破坏电力设备共计价值40200元。 2006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乃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怀远县兰桥乡载客往怀远县城关镇,沿X049线自西向东行至9K+200米处时,被告人孙乃虎因疲劳驾驶,车辆冲下公路,坠入路东侧闸底横梁,造成乘车人何静当场死亡,刘亚威、崔怀珍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孙乃虎逃逸。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乃虎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乃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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