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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打车不付钱竟合伙抢劫司机
发布时间:2012-06-19 10:43: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打车付费是再合理不过的事情了,但却有人不但不付钱还抢劫了司机的财务,最终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投案自首。近日,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99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已判刑)、柯某(另案处理)三人从共青城租被害人黄某的出租车回永修恒丰,黄某又叫上程某帮其开车。路上李某提出因身上未带钱打算不付车钱想在艾城下车,如果司机要钱,就打他们。被告人张某提出干脆让司机将车开至恒丰粮站,再搞司机点钱,李某和柯某当即默认。出租车开至恒丰粮站后,被告人张某下车到旁边的一修理店拿了一把扳手。司机黄某问被告人张某等人要车费,李某对出租车司机黄某、程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张某用扳手打了黄某的头部一下,并抢走了黄某的爱立信788手机一部。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01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程某的人身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抢的手机已归还给被害人黄某。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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