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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版《武林外传》投资方因利润分配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2-06-19 16:31: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丽 杨清惠)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盟影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02494 615元。

  原告联盟影业公司起诉称,原告联盟影业公司拥有《武林外传》的全部版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武林外传>电影版联合投资合同书》,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影片《武林外传》电影版,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发行净收入。

    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武林外传》电影版在国内外上映。依同期市场行情计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当超过人民币三亿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收益金额将近人民币一亿元。从电影档期结束后直至起诉之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出具原始财务报表,并依约向原告支付票房收益,但是被告一直采取回避态度,一直未履行其义务,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认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原始文件、被告私自更改影片的拍摄规格等。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武林外传》电影版发行净收入的30%及利息。

  截至目前,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尚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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