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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不报到” 缓刑依法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2-06-21 11:20: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崔建红 方丽)   李明(化名)在判缓刑期间,没有按法律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及社区报告自己的情况,竟然玩起了“人间蒸发”。日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依法撤销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刑罚。

    2011年4月,李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考虑到李明案发后自愿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在综合各种情节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缓刑后,2011年5月,李明被交付广德县司法局监管,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知李明接受管理,李明却迟迟不去报到。后因其手机停机无法联系,便多处查找,并让其父亲通知其前往执行机关报到,但李明仍一直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管。司法局向法院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李明在缓刑考验期间,拒不接受社区矫正,一直脱离监管,违法了有关缓刑的监管管理规定,故对监管机构提请对李明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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