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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存包未清点 物品丢失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2-06-21 11:50:57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郑秀春)   近日,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管物品丢失引发的索赔纠纷案,判决某饭店承担60%的民事责任,40%的损失由原告本人自负。

    去年夏季的一天晚上,原告王某与朋友到萝北县某饭店用餐时,将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交给饭店老板保管,但未清点包里的物品数量及价值。王某用餐结束后找老板取包时,发现包已丢失,遂要求饭店老板对包里的12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2500元的手机进行赔偿,而饭店老板则以原告王某未履行告知清点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到饭店用餐,饭店老板同意并接受了王某交付其保管的公文包,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饭店老板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公文包丢失,饭店老板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寄存包时未向饭店老板声明并告知包里有贵重物品,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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