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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私卖女儿房 合同无效要腾房
发布时间:2012-06-21 14:41:46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振雨)
吴某私自将属于女儿小吴的房产出售他人,5年后小吴得知后将父亲吴某和买房人张某告上法院。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吴某与张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小吴已向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吴诉称,2004年父母离婚,自己由父亲吴某抚养,一直住在湖南,其在密云的房产是奶奶陈某于2000年出资为其购买。2005年6月父亲吴某私自将自己的房子卖于张某,自己是在2010年为转回北京上学时才发现父亲将房子给卖了,现在要求确认父亲吴某与张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 吴某辩称,当时自己不是将房卖于张某,而是用房屋做抵押借款。张某买房时就知道房子是我女儿的。 张某辩称,吴某作为小吴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处理小吴的财产。自己与张某签订的是售房合同,房屋价款为9万元,我们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吴某夫妇为小吴在密云购买了一套房,房产所有人为小吴。2004年吴某离婚,小吴由吴某抚养。2005年吴某与张某签订售房合同,将房子以9万元价格卖于张某。张某家人即搬进新房,并居住至今。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吴某私自出卖女儿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密云法院判决吴某与张某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无效,由吴某赔偿张某的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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